台中東南扶輪社細則

第一章 定義

一、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二、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三、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四、RI:國際扶輪

五、年度:從7 月1 日開始的12 個月

 

第二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決策是依本細則第三章第1條規定選出之理事12人,暨社長、秘書、副社長、社長提名人、財務及前一任社長(直前社長)組成之理事會。理事當選人所組成之理事會應在當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三章 理事及職員選舉

第1條

一、

為簡化組織,本社社長當選人及副社長(社長提名人)之產生,不另設提名委員會,當屆理事會為當然提名委員會。

二、

每年社員大會前一個月內,由社長召開理事會,推舉下屆社長及副社長(社長提名人)提名人名單。

三、

經推舉之下屆社長及副社長(社長提名人)提名人名單,公佈於週刊中,徵詢全體社員之共識。週刊公佈二週後,若全體社員無異議(有異議者需以書面提出),由社長當選人自行選任下屆理事,並於當年社員大會中供社員圈選,同意後當選下屆之理事,由當屆社長主持,隨即召開第一次臨時理事會,圈選下屆社長。

四、

社長當選人應於次年七月一日正式擔任社長。

 

第2條

下屆社長確定後,理事亦已選定後,社長當選人應配合社務需求,每月召開臨時理事會一次(亦可和當屆理事會合辦),以利展開籌備工作,直至上任為止。

 

第3條

理事遇出缺時,應由其候補理事依順位遞補之。職員出缺時,由理事會遴選社員補充之。理事之任期以不超過連續四年為原則,擔任當然理事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職員之任務

第1條 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任務。

 

第2條 社長當選人

社長提名(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3條 副社長(社長提名人)

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及社長當選人缺席,副社長(社長提名人)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第4條 秘書

撰並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填送各項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包括10月1日及4月1日向秘書長填送之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報告,向國際扶輪秘書長填送之社員變動報告,及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應向地區總監填送之每月社員例會出席報告,收取扶輪月刊訂閱費匯寄國際扶輪,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第5條 財務

財務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財務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之職務。財務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列冊移交給下屆財務或社長。

 

第6條 糾察

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五章 集會

第1條 年會

本社於每年12月第二次例會召開社員大會選舉下一年度職員及理事。

 

第2條 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二,19時00分至20時00分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 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3條及第4條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3條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4條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第二週例會後舉行;社長認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條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六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條

入社或轉社須繳納NT$12000,申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始獲得本社社員資格。

 

第2條

常年社費原則上定為每月NT$6000元,每二個月繳納一次,分六期繳納,應於每二個月月底前繳納,以利社務運作,但社長可視實際情況調整之。

 

第七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方式。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別決議以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第八章 五大服務

五大服務是為本扶輪社工作所採行之哲學性與實務性架構。五大服務是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國際服務及新世代服務。本社應積極從事五大服務中每一服務

 

第九章 委員會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五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目標。社長當選人、社長、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連續規劃的繼續性。只要情況可行,應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負責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委員填補空缺、指派各委員會主委,並舉行規劃會議。建議指派主委應選先前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應指派以下各常設委員會:

‧ 社員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吸收及防止流失社員的一項綜合計畫。

‧ 公共關係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提供有關扶輪的資訊給公眾及推廣本社服務計劃與活動的計畫。

‧ 社務行政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辦理發揮本社運作效果的各項活動。

‧ 服務計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解決自己社區及其他國家社區需求的教育、人道、及職業計畫。

‧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 此一委員會應研擬及執行透過財務捐獻及參與計畫來支持扶輪基金會的計畫。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應是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因此應有委員之特權。

(b)

各委員會應處裡本細則中規定之任務,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事項。除由理事會特別授權者外,須先報告 理事會經理事會認可後方得執行。

(c)

各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之會議及活動、應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並向理事會報告委員會之活動。

(d)

上述委員會架構與地區領導計畫與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滿足該社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創設 任何委員會。這些可以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從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需要 發展一個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第十章 委員會之任務

各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為他或她一年任期加以訂定及審查。在宣佈各委員會的任務時,社長應參考適合的國際扶輪資料。服務計劃委員會在研擬年度的計畫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 各委員會應在每一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及明確的目標,在年度內執行。社長當選人的主要責任應是在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扶輪社各委員會的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一項建議如上述在年度開始前提交理事會。

 

第十一章 請假

第1條

社員因故在某一時期內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時,應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

 

第2條

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3條及第4條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第3條

若請假3個月以上於事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核准後,常年社費酌收一半,但統一紅箱及相關社員應負擔之費用則應按時繳交。

 

第十二章 財務

第1條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負責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分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第2條

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社款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扶輪社運作與服務計畫。

 

第3條

一切支付款項,概由財務或其他經授權之職員在其他二名職員或理事核准下,方得照付。

 

第4條

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第5條

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應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6條

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分為一年二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一期,1月1日至6月30日一期。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按這些日期的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十三章 扶輪雜誌

第1條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此項提名案除在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第2條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本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

 

第3條

需有社友推薦,並參加本社四次例會以上,被提名人應由推薦人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於周刊刊登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一週內無異議之後,再安排宣誓入社儀式。

 

第4條

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成為正式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如雖有反對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成為正式社員。

 

第5條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入社儀式、發給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職務。

 

第6條

本社應依照模範扶輪社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荐之名譽社員。

 

第十四章 決議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未收到章程及細則,每一社員均應遵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十五章 例會程序

社長鳴鐘開會。

聯誼報告介紹來賓及友社社友。

社長時間。

演講或其他節目。

秘書報告。

出席報告。

糾察報告。

社長鳴鐘閉會。

 

第十六章 其它

第1條

本社社友(直系親屬)紅白帖,由社代為統一致贈,金額依當年慣例而定,若社友欲自行致贈,於儀式七天前告知本社辦事處。”

 

第2條

至他社例會歡喜紅箱自付,包含各社交接典禮。社友依授証社友輪值表規定,代表本社出席他社授証典禮,則由本社支付註冊費,社長致贈禮金亦同。若台中社、本社輔導之各社、兄弟社之授証典禮及交接典禮,經由本社社長或理事會邀請,代表本社出席之社友,其註冊費由社支付。

 

第3條

至日本姊妹社訪問,每訪問一社,補貼每位團員註冊費日幣1萬元整外,另補貼團費日幣三萬元整作為公費,可視當屆經費狀況調整之。

 

第4條

本社社費之繳納,社友年紀80歲以上常年社費減半收取,其統一紅箱、相關社員應負擔之費用則應按時繳交。

前項規定自2014年7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廢止。

 

第5條

捐贈保羅哈里斯之友,本社補助現任社長、秘書一半費用。社友、眷屬自行全額支付。

 

第十七章 修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發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本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抵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日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六日通過